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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建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告
高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所為96年度執助字第1143號裁定(處分),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6號事件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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