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
賴建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告
高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