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30號

原告
海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義
被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79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1,292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3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