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海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義
- 被告
-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