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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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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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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八合豐工業│台灣中小企│101年10月31 │7,581元   │A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樹林│日          │          │          │    │
│      │司 李朝庭 │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