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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

債權人
非常思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明
債務人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