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
- 債權人
- 遠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遠
- 債務人
-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雲
- 債務人
- 陳金發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債務人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