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債權人
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沛宏
債務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