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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若美邱靜琪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抗告人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桂蓮間因103 年度簡上字第29號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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