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王孝白
- 相對人
- 楊啟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固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依該條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惟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有之,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136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102年度北簡字第869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准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准予上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既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102年度北簡字第869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准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准予上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為由,而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是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即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法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