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詠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泰吉工程有限公司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泰吉工程有限公司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