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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選派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請人
詠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安泰吉工程有限公司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