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
- 聲請人
-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奉文
- 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
林思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