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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隆

上列上訴人優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Winsem Technology Corp.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計算式:30309 +157788=18809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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