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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債權人
新麗冷凍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雲
債務人
金格彩色製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騰即徐福隆

(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