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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訴人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被上訴人
呈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