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成
- 被上訴人
- 呈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