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 原告
- 李光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先前依本票裁定取得對曾明煌之執行名義,經本院對被告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曾明煌每月可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經被告提出異議陳明陳明曾明煌未領有薪資,故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曾明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或其他債權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