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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告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先前依本票裁定取得對曾明煌之執行名義,經本院對被告核發扣押命令,扣押曾明煌每月可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經被告提出異議陳明陳明曾明煌未領有薪資,故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曾明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或其他債權存在,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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