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3號

原告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