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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高文淵王士珮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張籃方(原名:張懷喻、張禾琳)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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