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張籃方(原名:張懷喻、張禾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添信律師
- 被上訴人
-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灣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