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 債權人
- 張為凱
- 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 債務人
- 吳志平
- 債務人
- 蕭家誠
- 債務人
- 永杏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平
- 債務人
-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平
一、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