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 當事人許恆泰、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原 告 許恆泰 被 告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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