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 原告
- 許恆泰
- 被告
-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