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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 當事人
    許恆泰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原   告 許恆泰 被   告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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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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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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