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 原告
-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峰
- 被告
-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平
- 被告
- 蕭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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