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劉信義
- 被告
- 鴻呈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