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告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惟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工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