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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告
王福興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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