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神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柏生
- 被告
- 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軍漢
- 訴訟代理人
- 江欣玲律師
馮昌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46849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