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劉信義
- 被告
- 鴻呈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