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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告
劉信義
被告
鴻呈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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