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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權人
展英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信
債務人
立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錫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