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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債權人
張為凱
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債務人
吳志平
債務人
蕭家誠
債務人
永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債務人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一、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