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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4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債務人
昱昌銅事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煌昌
債務人
債務人
劉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美金叁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點貳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