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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權人
恒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宏
債務人
鼎傳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佰貳拾伍點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