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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告
王國強
被告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被告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被告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莊財貴

      裴保羅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惟因原告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而原告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貳仟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板調字第347號卷宗查明屬實,故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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