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 原告
-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永惟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武律師
- 被告
-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賜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