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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告
神詠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生
被告
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軍漢
訴訟代理人
江欣玲律師

      馮昌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46849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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