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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

原告
李桃仁
被告
弘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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