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
- 原告
- 李桃仁
- 被告
- 弘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