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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2號

原告
瑞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馮惠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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