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