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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請人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敏媛
代理人
郭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7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桃園市直銷│鶯歌區農會│104年12月28 │98,200元  │FA3618933 │    │
│      │人員職業工│          │日          │          │          │    │
│      │會石協世  │          │            │          │          │    │
├───┼─────┼─────┼──────┼─────┼─────┼──┤
│002   │桃園市直銷│鶯歌區農會│104年12月28 │91,800元  │FA3618932 │    │
│      │人員職業工│          │日          │          │          │    │
│      │會石協世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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