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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紋綺律師
被告
家合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情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5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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