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原告
- 陳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紋綺律師
- 被告
- 家合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桂情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5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5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