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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紋綺律師
被告
家合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情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之記載漏未諭知,應補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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