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陳賢華
- 債務人
- 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志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肆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