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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5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
人行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民生棉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鴻章
訴訟代理人
鄭輔鈿
被告
黃莉蓉
被告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辛股)
法定代理人
紀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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