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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培
被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被上訴人
鴻富泰精密電子(煙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松
被上訴人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修
被上訴人
鑫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參拾陸

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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