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74號

原告
陶霖
被告
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6萬元,之後因被告公司管理階層經營不善,並積欠原告104年度薪資共計649,787元,有被告公司出具之欠薪條可稽。惟經原告一再催討,並經兩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但被告公司至今仍置之不理,故依照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稱:

㈠當初我們本來是創業團隊,原告也是團隊的一員,原告有拿到技術股票,公司經營太快就有積欠薪水,後來股東會跟董事會都有通過,把積欠的薪資轉換成股票,105 年原告就離職了,我們也有協調過,公司如果財務經營比較好了,欠的錢也還是要透過一些程序去處理。就算是有欠薪,也都變成股份了,原告對公司沒有積欠薪水的問題,只剩持有多少股份的問題,按照公司的決議是這樣的。

㈡我們雖然沒有提出董事會的紀錄,但是有提出104年11月30日的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的決議就是把欠薪部分三分之二轉換為股權,三分之一現金補齊。董事會也決定要對外增資,資金到位就會發放欠薪。第一次去勞工局的時候就有提到,還是要以股東的會議記錄為準,那時候應該是要有些資金要進來,但是員工離職後,別人知道所以就停下來了。公司現在有資金的話,當然非常樂意按照股東會的決議來處理,但是現在公司沒有資金,希望給公司一點時間來增加業務及收入,才能來解決這個問題。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主張於103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6萬元,之後因被告公司經營不善,故積欠原告104年度薪資共計649,787元一節,有被告公司出具之欠薪條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並經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提示本院卷第57頁實欠薪資統計表,是否為公司提供?)是的,是當時會計提供的」一語(見本院卷第212頁),自應認定屬實。

㈡被告公司雖辯稱公司股東會跟董事會都有通過,把積欠原告的薪資轉換成股票云云,並提出104年11月30日股東第一次臨時會議記錄為證。惟查,依該次股東會議記錄記載,臨時動議時有人提案「建議應注重員工所欠薪資的情形」,而當場主席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係表示:「曾在董事會中討論過如何處理此事,將在本次新董事會建議、討論『清查員工所欠薪資,配合本次增資,增資辦理完成(約0000-0-00前)後,薪資6萬元以下將補齊欠薪,6萬以上可搭配2/3股票』,和確認此案和立案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此外並未經其他相關人士討論或交付表決,顯然該次股東會就此臨時動議,並未做成任何決議。至於被告公司辯稱公司董事會都有通過云云,也未能提出董事會議記錄加以證明,亦無法採信。

㈢另外,被告公司雖於105年6月20日與原告等三名公司員工召開欠薪協調第一次會議,會議記錄有關「議案與決議」一欄並記載:「104年薪資欠薪部分,符合董事會決議2/3轉換為的股權,暫以第四次董事會議決議之辦法處理,惟個人狀況差異者再另行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顯然是否將員工104年薪資欠薪部份轉換為股權,並非一體適用,而是依個人情況而定,再另行協議。就此會議記錄,原告已經陳明「欠薪協調會我有參加,我並沒有同意會議的決議」一語(見本院卷第211頁),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也陳稱:「(如何轉換成股份?)沒有跟原告討論過,因為他們一直不同意這種方式處理,所以沒有交集」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顯見雙方就是否將104年薪資欠薪部份轉換為股權,並未達成協議,再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在雙方未達成協議之情形下,原告請求被告應將104年薪資欠薪部分直接給付,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4年度積欠之薪資649,787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