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 聲請人
- 金鑫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皇玲
- 相對人
- 劉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件均未記載)。
二、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件均未記載)。
二、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