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
- 原告
-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珍
- 訴訟代理人
- 施嘉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博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臻律師
- 被告
-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綺
- 被告
-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珠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 萬2,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4,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