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 原告
-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端
- 被告
-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