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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9,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6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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