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彬
- 被告
- 掌心視界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旭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90萬6,000 元,觀諸原告提出遠傳主機代管服務契約第52條約定,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