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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被告
掌心視界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旭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90萬6,000 元,觀諸原告提出遠傳主機代管服務契約第52條約定,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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