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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訴人
即被告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825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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