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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曹惠玲
  • 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邱欽庭

  • 原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協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
    陳啟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8號 原 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協益(威京)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陳啟發 陳郁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宸曜(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安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國銳(林永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陳啟發部分,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又原被告林永棋 已於108年12月16日死亡,經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繼承人承 受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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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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