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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協益(威京)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告
陳啟發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陳郁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宸曜(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安忠(林永棋之繼承人)

林國銳(林永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陳啟發部分,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又原被告林永棋已於108年12月16日死亡,經原告向本院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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